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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所主編的指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國家生態環境基礎標準發布

標準所 | 2023-03-14 15:56:00
 

日前,標準所主編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217-2023,以下簡稱《導則》)由生態環境部發布?!秾t》自202331日起施行。

為推進水產養殖污染治理,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提出指導各地制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等標準規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要求沿海各?。▍^、市)按照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有關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臺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為此,在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等相關司局組織指導下,標準所聯合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相關優勢單位,通過開展大量的調研、座談、監測、評估、咨詢等工作,起草編制了《導則》,旨在指導和規范各地因地制宜制訂相關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導則》主要有以下四個亮點:

一是明確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谒a養殖業產排污特點和治理需求,應按照生態優先、綜合施策、分類分級、適用可行的基本原則,圍繞地方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管控對象,基于全過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進生態養殖,提出合理可行的控制要求,減少水產養殖尾水對水生態環境質量的影響。

二是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技術程序和要求。標準編制須基于嚴謹調研與論證,《導則》列明了地方標準制訂應開展的技術工作,包括地方水產養殖業調查、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狀況與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調查、標準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設置、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確定、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編寫等,并明確了各個工作的具體技術要求。為便于地方快速掌握水產養殖的產排污環節和尾水常用處理技術,還在附錄中給出相關資料。

三是指導地方對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進行分類分區分級的管控?!秾t》提出地方應基于當地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針對不同的水產養殖類型(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魚類養殖、貝類養殖等)分別明確管控方式,包括制訂尾水排放標準或采用污染管控措施等。地方對封閉式水產養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時,宜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說,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作為一般水域,并對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規定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

四是提出尾水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限值確定的指導性要求?!秾t》根據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和對水環境的影響,將懸浮物、pH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5項指標作為尾水排放標準必選的基本控制項目,地方還可選擇將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環境)、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排入海水環境)、色臭味等感官指標,重金屬、抗生素等指標,以及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標作為尾水管控項目?!秾t》區分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及不同級別的排放控制,規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確定方法,地方還可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針對采取尾水集中處理的連片池塘,應將專門處理水產養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處理設施也納入地方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則執行間接排放控制要求。

此外,鑒于地方排放標準的強制性特點,應保障標準的監管執法可行性,為此規定地方標準應明確限值含義、監測要求和超標判定方法等內容。

《導則》的發布實施,有利于加強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建立健全水產養殖環境監管標準體系,對于推動各地精準、科學、依法治理水產養殖業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支撐作用。

下一步,標準所將以《導則》為基礎,聯合有志于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單位,進一步精細化開展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模式評估、污染防治技術篩選,以及相關技術、設備選擇與運行維護等標準規范研制工作,為水產養殖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技術支撐。